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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新聞裡常出現許多民眾在會場嗆聲搗亂之後被警方架出的畫面

這些民眾不斷地把一句話當作免死金牌般的掛在嘴邊



「你憑什麼趕我走?這是我的人權,憲法保障我的人身自由!」



只能說我們的國民教育實在不夠成功,才會常常出現這種斷章取義的情形

就像只讀了葵花寶典第一頁「欲練神功,必先自宮。」便立即揮刀自宮

孰不知撫著傷口流著淚翻開下一頁時看到上面寫著「就算自宮,未必成功。」

那可真是賠了弟弟又折兵,糗大了!



我有幸讀過幾年書,雖然大多都還給老師了,不過關於自由的定義我仍有印象。

個人真正的自由應該以不妨害、不侵犯及不踐踏他人之自由為依歸。

說的白話一點,就是你愛唱歌可以,可是請控制音量不要吵到人。

你愛打架也行,但是請先徵求對方的同意,兩兩互助懂吧,不要擅自找人PK。

如果所謂的自由是「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」。那個不叫自由,叫野蠻!

正所謂師出有名,說謊也要打草稿、縱火也該看門號

為了讓廣大的群眾能夠在法律的邊緣上遊走、在司法的漏洞中穿梭

以下讓我們看看比較完整且沒有被斷章取義的憲法條文吧



第8條(人身自由)

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

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

例:當場被警方目睹在他人座車上跳跳跳的人。不好意思,憲法不保障你。



第22條(基本人權保障)

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

例:在學術交流研討會上搗亂影響會議進行妨礙他人學習。不好意思,憲法不保障你。



第23條(基本人權之限制)

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

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

例:意思就是你有享用自由的權益,但必須建立在以上這幾點的基礎上,不然就是違法!




希望以後那些以自由為名行野蠻之實的人能夠好自為之,別再丟臉啦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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